廉政要闻
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权责一致 错责相当
——宁夏出台责任追究办法从源头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工作8个配套文件中,自治区纪委监委结合宁夏实际起草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每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都有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提出的‘深、准、狠’总要求,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中监管走形式、不真查,整改推诿扯皮、不真改等突出问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9月21日,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查室主任曹玉明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明确规定责任追究的4项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责任追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的要求;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拥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承担的责任与追究的方式相匹配。
办法指出责任追究对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部门(单位)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实现了责任追究的全覆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企业指的是国有企业。
提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不力,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打折扣、做选择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管理和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压得不实,履行职责不力的;监督检查走形式、做样子、不真查、不真管等监管工作落实不力的;对各级各类督查通报问题不重视、整改落实不力的;违反廉洁规定,搞权钱交易、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吃请等腐败和作风问题;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源于我们日常监督执纪和近期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督查、“四防”督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整治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尽可能地涵盖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各种表现。
强调责任追究方式分单位和个人两类。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分为检查、通报、调整3种方式,其中调整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实现线索互移、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分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6种方式,根据失职失责具体情形、造成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况,做到实事求是,精准问责。
明确规定责任追究按照问题移交、调查核实、处理处置的程序进行。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应当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书面检讨,并在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重要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针对责任追究中发现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责任单位党委(党组)要依据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落实整改整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也要问责。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倒查,体现了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和约束。(记者 高 菲 祁国昌)